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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利用他人账户收款逃避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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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355

案情简介:2021年1月24日,南京市建邺区法院判决吴某耀、郭某伟偿还项某本金430.9万元及利息。后因吴某耀、郭某伟一直未履行义务,项某向南京市建邺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阶段,南京市建邺法院向吴某耀、郭某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其未履行,建邺法院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人员名单。后因吴某耀名下无其他可供有效执行或分配的财产,南京市建邺法院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之后,经调查发现,吴某耀曾使用其亲属吴某的银行卡以及微信持有财产,其中2021年2月至2022年4月间,吴某耀使用吴某的微信收款1.9万余元,使用吴某的银行卡收款20万余元。经向法院提供证据,南京市建邺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吴某耀已涉嫌拒执罪,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部门立案

后经南京市建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耀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吴某耀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来源: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南京专业执行律师杨正宏律师团队认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本案中被执行人在判决书生效后,拒不履行义务,且在已知自身有债务未偿还,并已被限制高消费、被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况下,故意通过亲属的银行卡持有财产,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主观恶性大,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这样的被告人,只有委托我们专业执行律师调查收集到充分有力的证据,才能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才能最终追回欠款。

 江苏省著名执行律师团队杨律师团队,专业办案30年。专办江苏省和全国疑难复杂重大的执行案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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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省高级法院执行监督案件;

 4、各检察院执行监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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