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其带来竞争优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其具有商业价值:
一、能够给权利人带来一定经济收益的;
二、能够实施,并实现一定创新目的,达到一定创新效果的;
三、能够对权利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权利人为了获得该信息,付出了相应的投入、研发成本或者经营成本的;
五、该信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其他情形。
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认定具有商业价值。
南京知名专业知识产权律师杨正宏团队,专业辩护30年。主要办理:
1、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重大疑难复杂难的商标、专利、商业秘密案件;
2、省高级法院申诉再审的商标、专利、商业秘密案件案件;
3、各检察院申请抗诉的商标、专利、商业秘密案件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再审的商标、专利、商业秘密案件案件。
杨律师团队专业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办案细致认真,工作尽心尽职。先后辩护过数千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较好效果,深得委托人的信赖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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