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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被判赔偿20万 建行金坛支行客户经理跳槽至南京银行被判赔偿20万元违约金,并返还已领取的9万多元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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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1 486

公司离职之后,员工在加入下一家公司之前要注意些什么?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的一份文书显示,90后建设银行某支行客户经理王某在职期间和银行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但在离职后迅速加入南京银行成为该行私人银行顾问,没想到此后遭遇建行起诉违约。日前,当地法院二审结果出炉,判定王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需赔偿近20万违约金并返还补偿金。

据文书显示,王某,男,1991年出生,住常州市。20137月,王某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工作。2014312日,建行常州分行作出关于调整并明确该行涉及商业秘密客户秘密和竞业限制岗位的通知,明确个人客户经理属于涉及竞业限制岗位。

2018925日,建行金坛支行聘任王某为客户经理。当年1210日,建行金坛支行与王某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其内容为:支行与王某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王某在24个月内不得到常州地区的商业银行和有竞争业务的同类单位工作,或者自己设立公司从事同类业务;在竞业限制期内,王某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的,支行按月向王某支付按照其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计算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王某违反竞业限制的,应向建行金坛支行支付按照王某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二乘以竞业限制期剩余月数计算的违约金。

20208月,王某正式从行金坛支行离职,其原因为“个人原因”。依据竞业限制协议,支行作出说明:从解除劳动合同次月起,于每月30日之前按月向王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4103元;若王某未遵守协议约定,需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在离开建行系统之后,王某于20209月加入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2022108日,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向王志远出具在职证明,主要载明:王某现任南京银行零售金融部私人银行部市场营销部私行顾问岗(派驻南京银行金坛支行)。

2022531日,建行金坛支行以王某为被申请人向常州市金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某赔偿违约金并返还补偿。不过,仲裁委并不支持建行金坛支行要求王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的仲裁请求,仅要求后者返还经济补偿96369元。建行方面对此并不满意,此后双方闹上法庭。

员工主张建行、南京银行岗位不同 法院判决建行胜诉

在法院审理环节,王某认为,建行金坛支行随意扩大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己在建行金坛支行处的岗位名称是客户经理(个人业务),即最普通的一线员工,明显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适用竞业限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其次,自己也不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自己在建行金坛支行处的岗位职责主要是是负责客户接待,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不过,法院一审还是判决王某违约。

近期,二审结果公开发布。王某坚持认为,自己在南京银行岗位名称是私人银行顾问,主要负责私人银行客户的开拓维护,配置理财存款,基金保险等一系列金融产品,而此前在建行的原岗位只是普通的个人业务客户经理。建设银行与南京银行经营的产品受众不同,对应的市场亦不重合,现岗位服务的客户群体与原岗位更是不同。所以,自己的现岗位与原岗位毫无关联,不存在竞争关系,其离职并不会损害建行金坛支行的合法利益,更无法撼动建行金坛支行独有的市场竞争优势,其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一审判决认定错误。并且,建行滥用竞业限制条款对自身利益进行过度保护,严重限制了自己的自由择业权。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某作为建行金坛支行的客户经理,掌握支行的客户金融信息资料等商业秘密,属于关于竞业限制的人员规定范畴。王某离职后,在领取建行金坛支行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的同时,却于20209月即至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应向建行金坛支行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应支付建行金坛支行违约金196944元;返还支行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94369元。内容来自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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