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深刑事律师杨正宏告诉您,对于犯盗窃罪,南京法院、淮安法院、扬州法院会根据盗窃数额和相关情节,在下列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数额未达到较大起点且不属于情节轻微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数额达到2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不满2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一件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2、盗窃数额达到5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盗窃数额达到2.5 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2.5万元以上,未达到5万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一件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超过三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二件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盗窃数额达到40 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3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盗窃数额达到20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20万元以上,未达到40万元的,每增加2 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三件或者二级文物一件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超过三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国有馆藏二级文物超过一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的文物中包含一般文物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二、以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但盗窃未遂的,应根据相应的犯罪数额和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综合考虑犯罪未遂等量刑情节后决定宣告刑。
三、构成盗窃罪的,综合考虑盗窃的起因、数额、次数、手段、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四、南京法院、淮安法院、扬州法院关于盗窃罪是否可以判处缓刑,知名刑事律师杨正宏告诉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般不适用缓刑:
1、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
2、具有多次盗窃、扒窃情形之一,且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
3、教唆、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盗窃的;
4、为违法犯罪而实施盗窃或者将盗窃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6、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盗窃受过行政拘留的;
7、拒不退赃退赔的;
8、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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