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名刑事律师杨正宏告诉您,在南京、淮安、扬州犯非法拘禁罪的,法院会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二级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重伤一级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二、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综合考虑非法拘禁的起因、时间、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三、特别注意的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般不适用缓刑:
1、非法拘禁多人或者多次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3、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纪检监察人员非法拘禁他人的;
4、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或利益而非法拘禁他人的;
5、为强迫他人加入传销、邪教等非法组织或者在实施传销、传播邪教或迷信过程中非法拘禁他人的;
6、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江苏省高级法院申诉再审专业律师、南京知名律师杨正宏律师团队,专业辩护30年。主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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