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合同诈骗数额及相关情节,对个人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下列犯罪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合同诈骗达到“数额较大”起点2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每增加1 .5万元,单位合同诈骗数额每增加3万元,增加 一 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个人合同诈骗达到“数额巨大”起点50 万元,单位合同诈骗达到“数额巨大”起点100 万元的,或者个人合同诈骗数额达到40万元不满50万元,单位合同诈骗数额达到80万元不满100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 一 款第( 一 )至(五)项规定情形之 一 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每增加2 万元,单位合同诈骗数额每增加4 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个人合同诈骗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200万元,单位合同诈骗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400 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每增加30万元,单位合同诈骗数额每增加6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个人合同诈骗数额达到160万元不满200万元,单位合同诈骗数额达到320万元不满400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 一 的,在十年至十一 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每增加4 万,单位合同诈骗数额每增加8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多次合同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导致无法返还或有经济能力而拒不退赃退赔的;
6、为违法犯罪而实施合同诈骗或者将合同诈骗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的除外;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损失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一般并处五千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单处罚金的, 一般判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一般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一般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罚金。依法没收财产的除外。单位犯罪中对单位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不低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数额。
四、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般不适用缓刑:
(1)拒不退赃退赔的;
(2)为违法犯罪而实施合同诈骗或者将合同诈骗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3)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律师团队,专业办理刑事辩护30年,主要办理涉及到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阶段。具体工作:
一、在公安阶段:前往公安局、派出所办案单位,了解涉嫌罪名和大概案情,与犯罪嫌疑人见面,了解具体案情,分析案件构成的罪名和可能处理的结果,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公安机关、办案单位申请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
二、在检察院阶段:对接检察院,查阅具体案卷,更清楚了了解案情情况,会见被告人,搜集并提供被告人无罪、从轻、减轻、自首、立功等有利证据,为被告人作无罪、减轻、从轻辩护。
三、在法院阶段:根据案卷证据、情节和法律规定,为被告人作无罪、从轻减轻、缓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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