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在下列犯罪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恶意透支,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 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达到“数额巨大”起点5 万元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 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恶意透支,达到“数额巨大”起点50万元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50万元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7.5 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恶意透支,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500 万元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5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多次实施信用卡诈骗的;
(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5)曾因妨害信用卡管理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6)为违法犯罪而实施信用卡诈骗或者将信用卡诈骗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的除外;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生活所迫或学习、治病急需而实施信用卡诈骗的;
(2)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4.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5.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依法没收财产的除外。
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律师团队,专业办理刑事辩护30年,主要办理涉及到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阶段。具体工作:
一、在公安阶段:前往公安局、派出所办案单位,了解涉嫌罪名和大概案情,与犯罪嫌疑人见面,了解具体案情,分析案件构成的罪名和可能处理的结果,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公安机关、办案单位申请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
二、在检察院阶段:对接检察院,查阅具体案卷,更清楚了了解案情情况,会见被告人,搜集并提供被告人无罪、从轻、减轻、自首、立功等有利证据,为被告人作无罪、减轻、从轻辩护。
三、在法院阶段:根据案卷证据、情节和法律规定,为被告人作无罪、从轻减轻、缓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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