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法院审理一起恋爱期间转账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以不符合通常人的行为习惯和认知习惯,且未完全完成举证证明责任,驳回男方龚某要求女方徐某某返还20多万元财产的诉讼请求。
案情介绍:徐某某与龚某曾系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龚某通过其名下账户以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的方式向徐某某账户转账30多笔合计金额30多万元。徐某某也通过其名下账户以微信支付的方式向龚某转款20多笔合计金额为10多万元。分手后,龚某先以不当得利起诉徐某某,后又以民间借贷起诉徐某某返还其现金20余万元,法院均判决驳回龚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存在借贷合意,二是出借人实际提供款项。龚某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从双方转款的次数来看,其行为不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判决驳回龚某的诉讼请求。后龚某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则上由原告对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意的形成、出借义务的实际履行等)的真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龚某仅以双方恋爱交往期间相互转款的数字差额主张存在借贷关系,既不符合通常人的行为习惯和认知习惯,也未完全完成前述举证证明责任,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南京知名律师杨正宏认为,本案龚某得起诉为什么会被驳回,关键是龚某起诉不当得利或者民间借贷依据不足。
恋爱期间,恋人之间互相转款、发送红包的情形十分常见。但对于钱款性质,一般既无书面的凭证也没有相应的明示说明,一旦恋爱关系破裂,该款项是基于赠与法律关系还是借贷法律关系,决定了一方有无返还义务。恋爱期间的借款和赠与如何区别及认定呢?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承诺到期返还的合同,合同双方需达成出借和使用资金的合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需出借人实际给付出借款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存在借贷合意,二是出借人实际提供款项。借款到期后,出借人可以要求返还。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认定借款还是赠与应综合考虑,双方的感情程度、转款附言、金额的特殊含义、资金用途等因素。对于主张恋爱期间的借款,鉴于其关系的特殊性,在互相转款时要有明确的转款附言,并在微信、短信聊天中对转账性质予以确认。恋人之间常会转账、发红包表达爱意,且因信任或碍于面子,不会将转款的内容明确约定,也不会让对方出具借条。分手后发生纠纷难以举证。《民法典》第668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恋人之间转款若没有赠与意思,又怕订立书面的借款合同、签署借据破坏双方感情,就应该在转款时表达明确并留存证据。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江苏知名律师、南京律师杨正宏,专业辩护30年。主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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