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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上级法院执行监督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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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7 476

一、对执行局执行不服,有异议,申诉信访由人民法院哪个部门负责办理?

南京知名律师杨正宏律师团队认为,申诉信访人认为执行行为错误或违法的,应该首先依法提起执行异议、复议。经过法定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后仍不服的,或者因为客观原因无法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救济权利的,可以再申请执行监督。该类案件为审查类执行监督案件,由执行裁判部门(执行裁判庭)负责办理。

申诉信访人认为执行机构存在消极执行、违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问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督促执行,该类案件为督办类执行监督案件,由执行机构(执行局)负责办理。

二、申请审查类执行监督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第一类  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复议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若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复议裁定不服,原则上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

第二类 在法定期限内已经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复议,但是该院既不受理也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  

第三类 虽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或复议,但未超过申请执行监督期限,可以向异议法院或复议法院申请监督。

三、申请审查类执行监督是否有期限要求?

申诉信访人认为执行行为错误或违法,已经经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对执行复议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应当在执行复议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申诉信访人因超过提出执行异议期限或者申请复议期限向相应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应当在提出异议期限或者申请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江苏省知名律师、南京杨正宏律师,从事律师30年,团队律师均毕业于国内知名大学法学院,专业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办案细致踏实,工作尽心尽职。先后办理过数千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较好效果,深得委托人的信赖和赞誉!

南京杨正宏律师团队专办:

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再审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三、各县区人民法院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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