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至同年10月中旬,吴某斌与其妻周某男在苏州市吴江区经济开发区金家坝银杏村出租房内非法从事电镀生产加工,未建设相关配套设施,将未经处理的含有重金属的废水通过管道等方式外排,采样位置废水外排管pH值超标,总镍超标1.62倍;采样位置电镀车间外积水坑pH值超标,总铜超标0.09倍、总锌超标11.6倍、总镍超标23.3倍;采样位置电镀槽旁积水坑pH值超标,总镍超标8.18倍。
苏州市姑苏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斌、周某男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属“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吴某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周某男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斌、周某男均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周某男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禁止被告人吴某斌、周某男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本案民事诉讼部分,吴某斌、周某男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约定先期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300000元,余款318845元优先以分期支付的方式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内付清,如无履行能力,两被告自愿配合公益诉讼起诉人以劳务代偿方式清偿或由公益诉讼起诉人申请强制执行。两被告已支付300000元生态环境损害费用、5万元调查评估费用,并分别交纳罚金保证金人民币8000元、5000元。
本案以“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替代性修复”的复合履行方式,在充分调动两被告人积极筹款支付赔偿金的同时,对其余无力支付赔偿金部分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切实保障赔偿实际到位。同时,本案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的同时,充分考量、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有一个较为稳定的成长环境,体现了环境司法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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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公安阶段:到公安局、派出所办案单位,对接办案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和大概案情,与犯罪嫌疑人见面,了解具体案情,分析案件构成的罪名和可能处理的结果,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公安机关、办案单位申请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
二、在检察院阶段:对接检察院,查阅具体案卷,更清楚了了解案情情况,会见被告人,搜集并提供被告人无罪、不起诉、从轻、减轻、自首、立功等有利证据,为被告人作无罪、不起诉、减轻、从轻辩护。
三、在法院阶段:根据案卷证据、情节和法律规定,为被告人作无罪、从轻减轻、缓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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