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9日,临高县检察院依法对杨成杰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其没有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19日上午,当事人杨成杰在临高县检察院拿到了不起诉决定书,检察院工作人员对杨成杰作了赔礼道歉。
2017年8月,临高县得位村70岁的杨成杰为保护时年9岁的孙儿,使用钩刀将饮酒后的杨庆全砍伤至轻伤一级。案发三年后,杨成杰被控故意伤害罪并被提起公诉。2021年3月,海南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成杰有期徒刑8个月。
2021年4月,出狱后的杨成杰开始申诉。2022年6月,海南二中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决定。该案再审期间,临高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撤回起诉。2023年4月19日,临高县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
根据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此次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检方经依法审查:被不起诉人杨成杰与被害人杨庆全曾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2017年8月31日14时许,杨庆全酒后骑车载其女儿杨某丽来到临城镇德老村委会得位村杨成杰家附近时,停车捡起石头打砸杨成杰家厨房。杨成杰孙子杨某冰出门查看,杨庆全拿着石头追赶杨某冰。杨成杰闻讯后持钩刀追出门去赶杨庆全,杨成杰追至其家门口附近一小竹林处时看到杨庆全正用双手掐着杨某冰的脖子,杨成杰叫杨庆全松手,但杨庆全不肯松开手,杨成杰便持刀上前砍杨庆全,杨庆全被砍了一刀后就放开杨某冰,杨成杰再砍杨庆全几刀后,杨庆全就倒在地上。杨庆全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杨庆全身上多处受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临高县检察院认为,杨成杰没有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其在本案中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作不起诉。
此外,检方认为,杨庆全因与杨成杰有矛盾,酒后上门挑衅,先持石头打砸杨成杰房屋,后又持石头追赶杨成杰年仅九岁的孙子杨某冰,并用手掐杨某冰脖子,使杨某冰的人身权利受到现实的不法侵害,杨成杰在此情况下对杨庆全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同时,杨成杰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检方认为,杨某冰时年仅九岁,杨庆全的行为对杨某冰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现实危险且情势紧迫。而且从不法侵害的持续状态看,杨成杰砍击第一刀后,尽管杨庆全松开掐住杨某冰脖子的手,但立足于杨成杰当时所处具体情境和恐慌、紧张的心理,认为杨庆全的不法侵害仍有继续进行的可能符合当时境况,为防止不法侵害人的继续侵害,其继续持刀砍击杨庆全,符合一般人的心理和行为反应。
检方还认为,杨成杰对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和时间条件,考虑双方力量对比和当时所处环境,不必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且从该案证据看,杨成杰对杨庆全进行了制止,但杨庆全拒不松手,杨成杰才持刀砍击杨庆全,且砍击的是杨庆全的四肢,并未针对要害部位,可见杨成杰的反击行为具有一定的节制,尽管造成杨庆全轻伤一级的损害后果,但没有造成重伤后果或其他重大损害,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检察院称,杨成杰在本案中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内容转自 红星新闻记者 李文滔 责任编辑:李天宇_NB17996)
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海南省临高县杨成杰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法律规定,应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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