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的首日,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2020年5月24日,徐某某(家住三楼)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徐某某一时激愤,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见状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将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发觉后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听到质问声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又将第二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2021年3月1日,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随着高空抛物事件的频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高空抛物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本案系“高空抛物”入刑以来,以“高空抛物罪”定罪的全国第一案。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前,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往往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江苏省溧阳市徐某某案件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发生,且未经审判。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的刑法条文,徐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幅度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徐某某构成高空抛物罪,法定刑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旧法,但当新法对行为人有利时则适用新法。结合本案,新罪名高空抛物罪相较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刑较轻,更有利于被告人,因此采用高空抛物罪对其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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