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不供述犯罪,因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最终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系国某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某公司”)财务部主任;被告人李某,系王某前夫。
2014年间,王某受国某公司总经理郭某指派,参与公司上市前期工作,并联系中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证券”)咨询上市方案。2015年间,经国某公司与中某证券多次研究,对重庆涪某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某公司”)等四家上市公司进行重点考察,拟通过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借壳上市。王某参加了相关会议。2015年10月26日,国某公司召开上市准备会,研究借壳涪某公司上市相关事宜。会后,郭某安排王某了解涪某公司的资产情况。2015年12月30日,经与国某公司商定,涪某公司公告停牌筹划重大事项。
2016年2月25日,涪某公司发布有关其与国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草案》,该公告所述事项系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2月25日,王某系内幕信息知情人。2016年3月10日,涪某公司股票复牌。
国某公司筹划上市期间,王某、李某于2015年5月13日离婚,但二人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某两次买入涪某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金额412万元,并分别于涪某公司股票停牌前、发布资产重组公告复牌后卖出全部股票,累计亏损9万余元。
重庆证监局经立案调查于2017年8月24日对李某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由中国证监会将李某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公安部交办,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李某涉嫌内幕交易罪,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起诉。侦查及审查起诉过程中,王某、李某均不供认犯罪事实,王某辩称自己不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辩称基于独立专业判断买入股票;二人还提出,因感情破裂已经离婚,双方无利益关联,否认有传递内幕信息及合谋内幕交易行为。针对上述辩解,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查明王某确系单位负责资产重组财务工作的人员,李某无其他信息来源;王某、李某虽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人的资金也呈共有关系。检察机关认为,上述证据表明,王某系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李某互相配合完成内幕交易,均构成内幕交易罪。
2019年10月25日,检察机关以王某、李某构成内幕交易罪提起公诉。王某、李某在审判阶段继续否认犯罪。2019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李某均犯内幕交易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各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王某、李某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知名律师、南京律师杨正宏团队,专业辩护30年。主要办理:
1、各县、区人民法院重大疑难复杂难的案件;
2、各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上诉案件;
3、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申诉再审案件;
4、各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申诉再审案件。
杨律师团队专业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办案细致认真,工作尽心尽职。先后辩护过数千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较好效果,深得委托人的信赖和赞誉!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奥体大街68号新城国际研发总部园4A栋14层
咨询电话:18851776688 13505179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