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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事法院协助宁波海事法院妥善采取扣船措施,异地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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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638


近日,南京海事法院受宁波海事法院委托扣押16艘渔船,在协助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官耐心地释法析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有效避免了船舶扣押给被申请人利益造成损失,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宁波海事法院受疫情影响暂无法来江苏连云港扣押船舶,故通过法院执行指挥管理系统向南京海事法院提交委托材料,希望南京海事法院协助扣船。经审查委托材料后,南京海事法院执行人员及法警立即驱车赶往连云港,拟对停泊在连云港徐圩港锚地的“鲁荣渔56053”“鲁荣渔58655”、“鲁荣渔57887”等16艘渔船实施扣押。

521日傍晚五时左右到达现场后,了解到涉案双方曾有多次业务合作,申请人希望申请扣船迫使被申请人偿还欠款;被申请人在疫情期间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希望渔船继续运营以便尽快盈利还款。在认真倾听双方的真实想法后,执行人员帮助双方仔细分析扣船对各自的影响,经耐心释法明理,于当晚十点左右促成双方当场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申请人当即提出无须再对船舶进行扣押。(稿件来源:南京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海商专业律师,执业多年,专业水准高,责任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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