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著名刑事律师杨正宏认为,高利贷不一定就是套路贷,套路贷不是法律概念,不是犯罪构成,我国没有套路贷罪,如果确实是套路贷,还需要根据每笔借款的情况审核证据,具体证据具体认定。就目前设计套路贷的表现形式由以下五个方面,如果具备下列情形,就可能构成诈骗罪:
第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第二、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第三、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第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第五、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江苏省著名律师、南京资深专家杨正宏律师团队,专业辩护30年,主要办理:
1、各县、区法院重大疑难复杂难案件;
2、各中级人民法院重大疑难复杂的一审、二审案件;
3、各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案件;
4、各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及巡回法庭申诉再审案件。
杨律师团队专业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办案细致认真,工作尽心尽职。先后辩护过数千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较好效果,深得委托人的信赖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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