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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拨打手机、发送电子信息发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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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2 542

 

   浏览网页,突然跳出一个弹窗广告,却找不到关闭的标志;收到垃圾短信,却不知道怎样才能拒收……这些生活中常见的烦恼,将有望得到有效遏制。因为正式实施的《江苏省广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进一步规范广告市场,防止骚扰、诈骗。南京著名律师杨正宏认为,《江苏省广告条例》有以下几大亮点:

   亮点一 禁止滥用举报不当得利

   举报违法,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国家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有关机关举报违法行为。《条例》明确,广告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审查机关举报违法广告和广告活动。但当前社会上,出现了一些滥用举报权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甚至出现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监管秩序,破坏正常营商环境,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此,《条例》规定,举报人有敲诈勒索、诈骗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审查机关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亮点二  绝对化用语认定不能绝对化

   2015年《广告法》修订后,关于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违者将被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引起社会广泛讨论,但也产生了许多误读。有的人认为,只要广告中出现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词语,就一律属于绝对化用语。新修订的《条例》对如何认定绝对化用语作出例外规定:表示时间、空间顺序的用语”“依据法律法规评定的奖项、称号”“特定行业、领域根据国家标准认定的分级用语”“表示广告主自我比较的分级用语”“表示广告主目标追求的用语”“客观表述并可以查证的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等不属于绝对化用语,从法规的层面规定绝对化用语认定不绝对

    亮点三  投资广告要有风险提醒

    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对用户作出保证性承诺,声称平台安全可靠,却没有资质违规开展金融业务并进行广告宣传等,是涉及金融业务广告常见的违法情形。

    为严厉打击金融领域违法广告,《条例》增加了对涉及金融业务的广告发布的规范:涉及金融业务的广告,金融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者审批文件。发布有投资回报预期的金融业务广告,应当以显著方式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予以提示或者警示。

    亮点四  发送商业短信不能骚扰

    《条例》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电子信息等方式,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当事人提供拒绝继续接受的方式。并明确在电子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方式也视为发送广告。条例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停止传输等措施予以制止,并要求通信管理等部门督促两个责任主体履行规定。

    亮点五  弹窗广告要能一键关闭

    互联网越来越方便人们生活,与此同时,任性的互联网广告也在不断挑战正常的网络市场秩序,互联网广告诱使用户点击,弹窗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等情形并不少见。《条例》针对上述常见的互联网广告违法问题明确: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亮点六  针对互联网中频繁出现的链接跳转广告,《条例》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在核对含有链接页面的广告内容时,应当一并核对所链接页面中与前端页面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内容。该条同时还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所发布的广告的链接页面存在违法广告的,应当断开链

    亮点七  《条例》还针对药品、保健食品违法广告中的虚假医药广告表演者问题,从禁止虚假广告和变相发布广告两个层面予以规范;针对普通食品、保健品、保健食品等广告肆意宣传治疗效果问题,用禁止性条款作出规定等。(稿件来源:新华报业网  责任编辑:潘文茜)

   江苏省著名律师、资深南京律师杨正宏团队,专业辩护30年,主要代理各地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案件;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案件;省检察院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申诉再审案件;功底深厚,经验丰富;办案细致,尽心尽职。先后辩护过数千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较好效果,深得委托人的信赖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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