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拍卖成交后,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撤销拍卖。另外,法院拍卖不动产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均应清空后再拍卖。
根据规定,法院拍卖不动产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均应清空后再拍卖。据此,除保留租赁关系拍卖或有其他法定事由外,执行法院应当将拍卖的不动产腾空后交付买受人,严禁在拍卖公告中表述“法院不负责腾空”。司法拍卖可以在拍卖前腾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在成交后腾空:占有人书面承诺参与竞买,如未竞买成功,主动腾空标的物并搬离;书面承诺成交后腾空标的物,配合法院执行;提供担保金作为拒不腾空妨害执行罚款预交款;申请执行人欠缺腾空所需费用垫付能力或不愿垫付腾空所需费用;其他有正当理由需要在成交后腾空的。根据规定,占有人(当事人或案外人)拒不腾空的,法院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协助停水、停电、停气等,并依法对占有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拍卖成交后,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撤销拍卖。撤销司法拍卖,原则上需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撤销拍卖的异议申请,由执行裁判机构经异议审查后裁定是否撤销。执行机构不得依职权主动撤销司法拍卖,确需依职权撤销司法拍卖的,应当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处理。
江苏省著名律师、资深南京律师杨正宏团队,专业辩护30年,主要代理各地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案件;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案件;省检察院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申诉再审案件;功底深厚,经验丰富;办案细致,尽心尽职。先后辩护过数千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较好效果,深得委托人的信赖和赞誉!
咨询电话:18851776688 13505179720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国际研发总部园4A栋1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