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著名刑事辩护专家律师杨正宏认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一并计入犯罪数额: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对象、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江苏省著名律师、资深南京律师杨正宏团队,专业辩护30年,主要代理各地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案件;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案件;省检察院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申诉再审案件;功底深厚,经验丰富;办案细致,尽心尽职。先后辩护过数千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较好效果,深得委托人的信赖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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