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6日,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宣判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被告人朱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31岁的女子朱某某,在镇江市丁卯桥路义乌小商品城公交站,登上驶向姚桥方向载有10余名乘客的211路公交车,并让驾驶员40岁的女司机田某某带物品至新区石桥公交站。遭拒绝后,朱某某随即在车厢内寻找乘客帮助携带物品。期间,田某某在询问朱某某是否下车无回应后,就发动公交车驶入道路。朱某某见状,就用脚踢后门要求下车,未果后又冲到车头用脚踢投币箱,然后坐在驾驶员田某某身上抢夺方向盘。田某某紧急制动,将车停在镇江丁卯桥路与经九路十字路口的道路上,朱某某面对田某某坐在公交车方向盘上,用手击打田某某头部。案发后,现场有人报警。朱某某留在车内等候处理,后在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田某某人身伤害损失5000元人民币,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抢夺正在行驶中公交车方向盘、殴打司机等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朱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朱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稿件来源:新华报业网 责任编辑:王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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