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6日,江苏省人民省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这20条意见为江苏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涉企案件提供办案和监督指引。
一是区分罪与非罪界限,保障民企正常经济活动是该《意见》的重点。《意见》要求,各级检察院在办理涉民企案件时,要区分民营企业正常经济活动与经济犯罪界限,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减少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二是结合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民事行政监督等具体职能,从慎用人身、财产强制措施,慎重把握逮捕起诉标准和保障诉讼权利等方面,对改进办案方式提出具体要求。
三是对民营企业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人员涉嫌犯罪的,凡是认罪认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拟作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向上一级检察院汇报。
四是要求各级检察院强化对刑事不当司法行为的监督,强化对涉企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涉企冤假错案。既要对侵犯企业利益、破坏企业发展的相关犯罪严厉惩处,也要避免不当司法行为插手干预经济活动。
五是对以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的,应及时监督撤销案件。(稿件来源:新华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
南京著名刑事辩护专家杨正宏律师认为,“对民营企业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人员涉嫌犯罪的,凡是认罪认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拟作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向上一级检察院汇报”的规定很及时、实用,这才是检察机关把保护民营企业的承诺落到实处,有的案件是可捕可不捕,作为办案的检察机关如果做出不批捕的决定,心有余悸,现在省检察院有这明确的规定,办案人员就敢于办理。
江苏省著名律师、资深南京律师杨正宏团队,专业辩护30年,主要代理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案件;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案件;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申诉再审案件;功底深厚,经验丰富;办案细致,尽心尽职。先后辩护过数千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较好效果,深得委托人的信赖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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