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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决“套路贷”诈骗罪案,3人被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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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7 934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上海第二中级法院判决的该起案件,“套路贷”涉案人员骗取72名受害人3200万。该诈骗集团有组织有预谋且分工明确。2015年起,黄某、谢某及张某等人从事个人借贷业务,后通过注册成立天甘公司和控制怡智公司,分设业务部、后勤部、网签部、催债组等部门。

     张某、黄某、谢某伙同其他多名被告人,先以“无抵押贷款”为诱饵,再以“违约金”“行业操作惯例”等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金额的借条,并带被害人至银行转账,制造被害人已取得全部借款金额的假象。随后,再以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使用威胁、恐吓、上门骚扰等手段,或迫使被害人按照虚高金额还款,或带至其他犯罪团伙平账,或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

    张某、黄某、谢某等人负责组织、管理和业务洽谈,其余被告人负责看房、走账、网签、讨债及诉讼等。在以黄某、谢某、张某等人为首的两个犯罪集团里,受害人多为上海人,其中受害人大多数有三个特征:有房、单身、信用较差。

   “这样的人一来有房低债,单身的话,房产抵押更容易。第二方面,这类人一般在亲戚朋友中也借不到现金。在急于用钱的情况下,他们便会选择民间借贷。”负责这次庭审的法官张英姿表示,这类人通常会被该诈骗团伙称为“优质客户”。

    案件查明:从2015年起,以黄某、谢某、张某3人为首的两个诈骗集团以“无抵押贷款”等民间借贷为诱饵,以“违约金”、“行业操作惯例”等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金额的借条,截至案发,两诈骗集团共骗取72名被害人,骗得总金额约3200万元。

    截至案发,以被告人黄某、谢某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骗取查某、张某等33名被害人约1400万元;以张某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骗取被害人周某、王某、卜某等39名被害人,共计骗得1800余万元。

    黄某、谢某、张某等人预谋后注册成立借贷公司,下设业务部、财务部、后勤部、催债组等部门,之后3人负责组织、指挥和决策,其余被告人负责签订虚假借条、银行转账、催讨钱款等具体事务,各名被告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且被告人黄某、谢某、张某等人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根据《刑法》,显然上述两个诈骗团伙的黄某、谢某、张某3名首犯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上海第二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谢某、张某等伙同其余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诈骗他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11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集中公开开庭宣判了黄某等11人、张某等14人“套路贷”系列诈骗案:

     2018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开庭宣判了黄某等11人、张某等14人“套路贷”系列诈骗案,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黄某、谢某、张某3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5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其余22名分别判处二年三个月至十三年不等刑期。

          江苏省著名律师、资深南京刑事律师杨正宏团队,专业辩护30年,功底深厚,经验丰富;办案细致,尽心尽职。先后辩护过数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较好效果,深得委托人的信赖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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