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我国刑法没有对猥亵儿童的具体方式作出列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实施猥亵儿童的行为,侵害了特定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的,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拍摄未成年儿童不雅照和视频,甚至进行传播。这样的行为是否认定为猥亵儿童罪?2018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办案指导。其中,对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
江苏省内有多起类似案例,犯罪嫌疑人最终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对此,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此次明确非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实际上是进一步扩大了对未成年儿童权益的保护,加强了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案例:QQ上恐吓女童拍裸照,非直接身体接触也可构成猥亵儿童罪
2017年1月,骆某使用化名,通过QQ加了13岁女童小羽为好友。聊天中得知小羽是初二学生,骆某通过言语恐吓索要裸照。小羽被迫按其要求自拍裸照10张,通过QQ传送给骆某。骆某以在网上公布小羽的裸照相威胁,要求与其见面并在宾馆开房,企图实施猥亵行为。后因小羽报案,骆某在依约前往宾馆的途中被抓。
2017年6月5日,骆某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被提起公诉。法庭认定骆某强迫被害女童拍摄裸照,并通过QQ获得裸照的行为不构成猥亵儿童罪。但骆某以公开裸照相威胁,要求与被害女童见面,准备对其实施猥亵,因被害人报案未能得逞,该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系犯罪未遂。2017年8月14日,该案一审判决,认定骆某犯猥亵儿童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针对这一判决结果,检方认为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错误,并导致量刑偏轻。骆某利用网络强迫儿童拍摄裸照并观看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且犯罪形态为犯罪既遂。2017年8月18日,检方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检方认为,骆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且骆某获得并观看了儿童裸照,猥亵行为已经实施终了,应认定为犯罪既遂。根据相关规定,采取胁迫手段猥亵儿童的,从严惩处。2017年12月11日,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骆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的指导意义在于,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今年4月,江苏省女法官协会发布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其中一起犯罪嫌疑人引诱少女被拍不雅视频,还敲诈女孩母亲5万
2016年8月,男子秦某在网上加13岁女孩小艳为好友,发红包引诱小艳拍裸照和不雅视频,还威胁小艳按他的要求拍视频,累计获取裸照20多张和不雅视频10多段,并将上述照片及视频上传至自己的网盘。同年9月,秦某向小艳母亲殷某索要5万元,否则将裸照、不雅视频发到色情网站,以及小艳的老师、同学所在的QQ群。殷某再三考虑,最终报警。
法官认为,秦某借助网络通信手段,施以诱骗、胁迫等手段对未成年女性进行猥亵,之后又以将不雅视频发送网络等方式进行敲诈,法院判决秦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最终,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元。(稿件来源:现代快报)
江苏省著名律师、资深南京律师杨正宏团队,专业辩护30年,功底深厚,经验丰富;办案细致,尽心尽职。先后辩护过数千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较好效果,深得委托人的信赖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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