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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走私洋垃圾一审获刑7-10年 被告单位被罚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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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3 436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玉明等人走私废物案一审宣判,被告单位苏州爱普森公司被判罚金150万元;被告人王玉明被判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梁晓明被判有期徒刑7年。

 经查,早在2003年,王玉明及其家人即在国内从事回收粉末涂料(简称回收粉)的收购、销售。据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4月至2017年6月间,被告单位爱普森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玉明与代理进口商梁晓明采用“以品质较好的回收粉获取鉴别报告”“伪报进口货物品名”“遇海关抽检则退运货物出境再进口”等一系列手段,逃避海关监管,陆续从韩国、日本等国家进口回收粉199单,计9343.151吨。被告人梁晓明属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这些走私进口的回收粉,全部由被告人王玉明进行简单过筛、分拣后销售给下游客户,以此赚取巨额利润。

 庭审中,公诉人着重主观故意的论证,针对被告人王玉明“零口供”,列举了一系列证人证言,证明其应当明知行为违法性;着重对在案的两份“非固体废物”鉴定进行剖析,认定被告人王玉明系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鉴别报告;着重对所追诉走私101.155吨回收粉证据体系的论证,证明被告人在走私进口时被海关抽查检验,为逃避海关监管,将该批货物退运欲再次进口,后因案发而未果,应认定该部分行为属犯罪未遂。(转自: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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