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苏州市虎丘区法院就依法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李某因过站时错过下车时间,遂对司机进行推搡,并拉拽正在行驶的公交车方向盘要求停车。最终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经查明,2014年3月15日8时46分许,被告人李某乘坐XXX路公交车行驶至某公交站台时,因错过下车时机,遂对该公交车司机进行推搡并拉拽正在行驶的公交车方向盘要求停车,致使公交车乘客王某摔伤,公交车险些碰撞路边隔离绿化带。案发后,经公交车司机报警后,被告人李某未离开现场并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本案审理中,被告人李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王某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推搡和强拉行驶中的公交车司机和方向盘,足以危害车上人员及车辆、道路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报警,未离开现场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认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江苏省著名律师、资深南京刑事律师杨正宏团队,专业辩护30年,功底深厚,经验丰富;办案细致,尽心尽职。先后辩护过数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较好效果,深得委托人的信赖和赞誉!
咨询电话:18851776688 13505179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