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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泗阳县一初中生睡梦中挥刀致同学重伤” 已转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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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7 541


          10月25日,江苏省宿迁泗阳县市民王召利儿子小飞(化名)在学校宿舍熟睡时被邻铺同学砍伤,辗转治疗后伤情愈发严重,或将面临终身残疾。经鉴定,小飞伤情达到重伤二级,案件已由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

          据泗阳县教育局出具的“关于上海路中学学生王某某被划伤有关情况报告”中称:2018年3月19日夜间3点左右(应为20日凌晨),上海路中学初三(12)班学生小凡(化名),梦见很多坏人追打自己,情急之下摸起削铅笔小刀乱划,伤到睡在邻床的同班同学王某飞,惊醒后,自己立即找宿管员报告,学校立即联系120送至仁慈医院就诊,分管副校长、年级主任、班主任与学生家长第一时间赶到医院。

          王召利称:今年3月20日凌晨两点半左右,他接到了小飞学校宿管员的电话称,小飞被同学用刀划伤小腿,正在医院接受治疗。王召利赶到医院后发现小飞的左腿鲜血淋漓,裤子都被浸透。他称当时还以为是皮外伤,缝几针休息一阵子就好了。由于对伤情判断失误,其与校方第一时间并未报警,直到三天后才在医生的建议下报警处理。小飞的伤情发展出乎了王召利的意料。经泗阳县中医院判断,有可能小腿的血管及神经遭到损坏,建议转院。短短一个多月,小飞辗转淮安、上海、南京多家医院,经多次手术治疗,伤情却愈发严重。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的“出院小结”显示,其“左小腿腓总神经、胫神经严重损害(膝以下腓总神经及外侧神经完全累及)”。王召利称,现在小飞的左脚完全没有知觉,医院也只能建议通过锻炼康复,没有什么好的办法,基本上没有痊愈可能了。

          小飞是怎么被刺伤的呢?王召利称,事发时天气还很寒冷,都是盖着厚被子,小飞当晚睡觉时连外面的裤子都没脱,里面还有秋裤,梦中随便乱划怎么会把小腿刺穿?小飞成绩优秀,在该中学初三18个班中能排到前100名,性格也较为开朗,与同学相处融洽,从没听说其与小凡有矛盾。小凡的父亲刘先生也持相似说法。刘先生称,小凡成绩一般,但为人踏实,几乎没让其操过心,也从未听说小凡与小飞闹过矛盾。

          小刀怎么会出现在小凡床边,梦中被一把抓起呢?刘先生介绍,小凡有灰指甲,总喜欢用小刀去刮。发生这样的事情,他也十分难过,曾多次前往探望(小飞),为了治疗小飞,已经花费数万元,但还会尽己所能。

          根据10月17日的伤情鉴定结果,泗阳县公安局认定小飞的伤情为重伤二级,该案已由治安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由于校方及当事人当时认为伤情并不严重,警方在案发三天后才接到报警,现场破坏严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泗阳县公安局表示,由于伤人方对“重伤二级”的鉴定结果有疑问,已于23日安排重新鉴定,将根据鉴定结果开展下一步工作。(稿件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晓 作者:刘林)

            江苏省著名刑事辩护专家、南京资深刑事律师杨正宏认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何谓过失致人重伤罪,江苏省著名刑事辩护专家、南京资深刑事律师杨正宏认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造成他人身体重伤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本罪主要特征:(1)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成年人犯本罪的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只有年满16周岁以上的才负刑事责任。(2)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3)主观上具有过失。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4)客观上必须造成致人重伤的后果。认定本罪时,要注意同意外事件的区别。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江苏省著名刑事辩护专家、南京资深刑事律师杨正宏认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过失重伤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既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只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结果。

          还有一种情况属意外事件,即如果事实证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引起的重伤结果的发生并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实际情况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对重伤不负刑事责任。

         江苏省著名刑事辩护专家、南京资深刑事律师杨正宏认为,过失致人重伤与意外事件致人重伤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对他人重伤的结果是否能够预见、应否预见。这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当时的情况来考察。

          江苏省著名刑事辩护专家、南京资深刑事律师杨正宏认为,在此次事件中,小凡不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第一、小凡无直接伤害小飞的故意,从主观上来看,如果是睡梦中,则不构成过失,只能算是意外事件;第二、我国刑法对于过失致人伤害的必须要达到重伤的后果,才追究刑事责任。小飞在受伤的当时并没有达到“左小腿腓总神经、胫神经严重损害(膝以下腓总神经及外侧神经完全累及)”的重伤标准和后果,在治疗几家医院、治疗多天后才出现重伤的结果,在这当中,几家医院的诊断、治疗的方案是否准确,有无治疗过错,是否会因为医院治疗方案不当导致小飞重伤结果的发生。如果是这样,由于重伤后果不是小凡伤害行为直接导致的,不构成刑法上因果关系,所以,小凡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江苏省著名律师、资深南京刑事律师杨正宏团队,专业辩护30年,功底深厚,经验丰富;办案细致,尽心尽职。先后辩护过数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较好效果,深得委托人的信赖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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