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贵溪市一花鸟店老板因购买8只鹦鹉、4只鹩哥被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涉嫌罪名是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今日(24日),该案将在江西省贵溪市法院开庭。
45岁的邱国荣是江西贵溪人,2016年10月,他开了家“国荣水族馆”,主要经营一些花草、金鱼、水族缸、乌龟、兔子等。为了吸引更多顾客,今年4月底,他从南昌市东湖区万某某经营的花鸟店购买了8只鹦鹉和4只鹩哥。5月2日,贵溪森林公安局数名民警来到他的花鸟店,称有人举报他非法购买、销售濒危野生动物并将他带走。相关部门鉴定后认定,8只鹦鹉和4只鹩哥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的保护物种,当天,他被刑事拘留,6月1日被取保候审。7月30日,贵溪检察院对他和万某某提起公诉。
邱国荣觉得很冤枉,鹦鹉和鹩哥是从省里花鸟市场公开买来的,而且对方有野生动物驯养证及经营许可证,怎么就会涉嫌犯罪?而且,他买鹦鹉不是为了买卖,而是为了吸引顾客。
江苏省著名刑事辩护专家、南京杨正宏律师认为,邱国荣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以至政治价值。因此,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保护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重点保护。如《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濒临灭绝的危险,严重侵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应当予以惩处。
本罪犯罪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并由林业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共计25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会构成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构成该罪必须要达到以下三个要件,一是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二是所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的动物必须是野生,同时还必须是濒危的;三是非法收购或者出售。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据其辩护律师反映,邱国荣不具备这三个要件,第一、邱国荣主观上不存在犯罪故意。根本不知道这几只鸟是濒危野生动物,购买前已经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第二、邱国荣购买的鹦鹉和鹩哥不是“野生”的,而是“驯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8条规定,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第三、邱国荣所购买的鹦鹉和鹩哥是从合法、正规、持有经营许可证的花鸟店买的。况且这几只鸟并未销售。南京刑事辩护专家律师杨正宏认为,邱国荣仅仅是没有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这只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而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
近年来,为什么会发生“深圳王鹏鹦鹉案”“江西邱国荣鹦鹉案”,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司法解释将驯养繁殖的动物纳入到了野生动物的保护之列,无形中扩大了刑罚的范围。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野生动物”与“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同等对待,超出了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权限范围,超越了我国加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保护标准,也与现有法律的规定相抵触,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大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已启动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拟明确规定对于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的要体现从宽的立场。(稿件来源:华商网责任编辑:韩佳鹏)
江苏省知名律师、南京资深刑事律师杨正宏,刑事辩护30年,功底深厚,经验丰富;办案细致,尽心尽职。尤其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辩护。先后办理过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取得较好的效果,深得委托人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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