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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一“拒执罪”案宣判 嫌疑人被判处拘投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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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4 570


      8月20日,淮安首例“拒执罪”案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2016年12月,开发区法院对原告皮件公司与被告高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要求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皮件公司牌照为苏EN9**U的车辆一台。但被告人高某始终未履行判决要求的返还义务。2017年1月,皮件公司申请对该判决强制执行。2017年2月,法院执行人员到被告人高某住处进行执行时,遭到被告人高某的阻挠。被告人高某拒不配合执行,致使该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案发后,被告人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被告人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投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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