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晚,镇江发生一起持刀伤人案件,嫌疑人被当场抓获,5名受伤群众被迅速送往医院救治。
据镇江警方通报,8月20日18时13分,润州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百盛家园南大门有一男子持刀伤人。公安机关迅速处置,将嫌疑人现场抓获。经公安机关初查,犯罪嫌疑人张某(男,30岁,本市人,据家属反映其有精神病史)持菜刀致5名路人(2男3女)受伤。目前,伤者均已送医治疗,暂无生命危险,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律师说法: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刑法第十八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该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 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该男子虽然有精神病史,但是不一定其就能免除刑事责任或减轻责任。具体还要经法定程序确定其行为时是否属于精神病状态。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时独立的责任,该男子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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