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最严格的司法制度、最严密的司法措施追究污染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明确案件受理范围,突出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生态红线区域等重点生态环境功能区域的保护;
2、明确赔偿责任主体,追究生态环境损害非法利益链条中各环节各层次违法行为者的损害赔偿责任。违法向他人提供污染物、帮助他人实施污染行为或在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与直接实施污染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连带责任;科学分配证明责任,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特点,污染者应当就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3、明确证明标准,强调在刑事诉讼生效裁判中依据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未予认定的证据,在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可以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依法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4、明确原告依据污染企业的生产工艺,生产时间,物耗、能耗情况等证据所主张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事实,被告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解决因破坏生态、污染环境行为的高度隐蔽性导致的原告举证难问题。
二、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及时得到全面有效修复。
1、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细化为应急性费用、恢复性费用、功能性损失费用、辅助性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对无法原地原样修复或者原地原样修复难度过大、成本过高的,可以采取替代性修复。
三、审判公开透明,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审理指南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实行全过程公开、全方位透明、全环节开放。并就立案信息、庭审直播、调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公告、修复方案公告和征求群众意见等各方面进行了相应的规范。
四、探索实践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运行。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突出对生态环境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提出对明显不足以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等八类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明确赔偿方式,注重在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对于符合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方向、能够实现绿色生产转型的赔偿义务人,在其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可以在裁判中采取延长环境修复赔偿金交纳期限、分批赔偿、合理提取企业年度利润、以污染设备技术改造投入按一定比例抵扣部分赔偿金等赔偿方式;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充分保护社会组织的起诉权利。
江苏省著名律师、资深南京刑事律师杨正宏团队,专业辩护30年,功底深厚,经验丰富;办案细致,尽心尽职。先后辩护过数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较好效果,深得委托人的信赖和赞誉!
咨询电话:18851776688 13505179720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22楼中银南京律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