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8月8日通报,徐矿集团原“一二把手”吴志刚、孙海两名正厅级干部,均因犯受贿罪在当天被判刑,其中吴志刚获刑10年半,孙海获刑11年。据了解,一家省属大型企业的“一二把手”均因腐败落马并且同日获刑,在江苏还是头一次。
8月8日,宿迁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吴志刚(正厅级)受贿案,对被告人吴志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吴志刚利用担任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设备采购、劳务派遣合作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37.5万元。
宿迁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志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吴志刚具有索贿情节,但归案后能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当天,宿迁市中级法院还公开宣判了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孙海(正厅级)受贿案,对被告人孙海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60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孙海利用担任陕西郭家河煤业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招投标、设备采购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29.419万元。
宿迁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海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孙海退出大部分赃款赃物,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稿件来源:新华报业网 责任编辑:王晓 作者: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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