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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航运公安镇江公安分局严打盗采江砂行为,26人被以非法采矿罪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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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0 1113


    长江禁止采砂后,在暴利驱使下,齐伟等人在四个月时间里在长江镇江段盗采江砂60多万吨,被公安机关查获。近日,这个由26人组成、集“采、运、销”一体的特大盗采江砂团伙,因涉嫌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着那竟是金山检察院提起公诉。鉴于上述犯罪行为对长江的水利安全、沿岸生态环境均造成破坏,镇江金山地区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向14名直接责任人索赔412余万元。

    江苏镇江市地处长江下游,滨江岸线长达270公里,因江水平缓,致使长江镇江段沉积大量优质江砂,禁采江砂后,市场价飙升。至此,江砂成为不法分子觊觎的“肥肉”,他们不惜铤而走险,昼伏夜出盗采江砂。

    2017年5月,安徽人齐伟纠集多人,开始在长江镇江段一水域非法盗采江砂。齐伟伙同他人还找来三名吸砂船主,在长江上用大马力吸砂泵吸砂。还组织九名运输船主,将运砂船与吸砂船并排捆绑,把江中吸取的江砂直接通过管道输入船舱,再载往江中浮吊船分驳销售。江砂出水,先后卖给了14人,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砂,涉案金额分别从6万元至129万元不等。

    经查明,齐伟累计盗采江砂60.24万吨,经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该长江黑细砂价值为每吨人民币6.75元(江砂的出水价)。据此,盗采江砂的“头目”齐伟盗采江砂价值共计406万余元。

    “盗采江砂成本低,收益却很惊人。一条船能装5000吨砂子,三四小时就装满了,一个晚上能装满2船,算下来,每船赚三四万元不成问题。也就是说,他们一个小时的毛利润就接近1万元。”

    2017年9月,长江航运公安局镇江分局和镇江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联合巡查发现上述行为,并将涉事人员抓捕归案,后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6月5日,齐伟等26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起诉至法院。检察机关认为齐伟等人非法盗采江砂破坏了江砂资源,严重损害长江镇江段的水利安全、水质、河流及沿岸生态环境、水中渔业资源,必须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对非法采砂犯罪行为提起破坏生态环境类型的公益诉讼,此前在江苏省内并无先例。非法采砂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如何进行科学的鉴定,此前一直是一个难以破解的问题。最终,经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鉴定,齐伟等人非法采矿活动造成采砂区河道结构改变,水源涵养量减少17万立方米,河床原始结构受损36多万立方米,对河床和岸带稳定造成严重威胁,造成的环境损失接近400万元。

    7月27日,齐伟等14人因直接参与盗采江砂,被镇江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被要求赔偿生态环境损失及修复费用412.84万元。(稿件来源:澎湃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晓  作者:邱海鸿)

    关于采挖江砂是否按照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刑轻重、是否可以判处缓刑、取保候审、如何才能从轻、减轻处罚等问题,著名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解释如下:

    1、采挖江砂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采矿?是否应该按照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

    著名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采挖江砂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3、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虽不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5、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海砂,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虽不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江苏省知名律师、南京资深刑事律师杨正宏,刑事辩护30年,功底深厚,经验丰富;办案细致,尽心尽职。尤其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辩护。先后办理过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取得较好的效果,深得委托人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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