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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遭碾压殉职案开庭 公诉人建议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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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7 589


2O17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高愿、王成在宿迁市泗洪县饮酒后,由王成驾驶(系无证驾驶)牌号为苏AF38U3的奔驰牌汽车返回,次日凌晨2时许,行驶至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宁连高速主线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要求下车接受检查。两人下车后,执勤民警被害人史伟年(南京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七大队民警,男,殁年47岁)要求二人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高愿谎称证件在车上,从王成处拿车钥匙后二人上车。被告人高愿发动汽车试图逃离,史伟年见状,上半身探入车内,双手紧握方向盘并大声呵斥,制止其逃离,高愿猛踩油门驾车将被害人史伟年拖行数十米后甩倒在地并碾压。作案后二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王成将高愿窝藏在其朋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天景公寓流动人口中心5幢306室内。经法医鉴定,史伟年系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合并主动脉、肝破裂引起大出血而死亡。

2017年11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高愿、王成在天景公寓流动人口中心5幢306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8年7月31日上午,南京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高愿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成明知高愿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构成窝藏罪。公诉人指出,被告人高愿暴力抗法致执法人员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还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执法;高愿有吸毒劣迹,且在缓刑考验期间违规离开本市,又犯新罪。综合被告人高愿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建议法庭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同时应当撤销缓刑,原罪与本罪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成犯窝藏罪,建议法庭对其判处2至3年有期徒刑。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法庭宣布休庭。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合议庭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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