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对跨境倾倒油泥污染环境系列案5被告单位、21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浙江舟山新和船舶洗舱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在舟山市港口、码头和船厂从事船舶清舱业务。2017年3月至10月间,该4家洗舱公司明知被告人冯友康(男,46岁,浙江舟山人)、李建军(男,41岁,河南太康人)、张存良(男,43岁,浙江舟山人)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牟取非法利益,将清舱过程中收集的1200余吨油泥委托冯友康等人处置。冯友康等人明知被告人夏方龙(男,44岁,浙江舟山人)等人无危险废物运输资质,委托夏方龙等人将油泥从浙江省舟山市非法运输至江苏省宜兴市、滨海县、睢宁县,江西省万年县,山东省新泰市、莱芜市莱城区等地,交由被告单位盐城东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勇(男,43岁,江苏宜兴人)等人在未采取任何环保措施的情况下非法提炼、加工或倾倒,致使油泥中的重金属、放射性元素、多环芳烃和病原菌等毒害性物质污染土壤、空气、水质和植被,造成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经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油泥为危险废物。新和船舶洗舱有限公司、东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5单位,冯友康、夏方龙、王勇等21人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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