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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芜持刀杀医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陈建利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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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0 492

    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陈建利之女在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医院(以下简称“莱钢医院”)出生,产后第一天出现发烧症状,于21日转入莱钢医院儿科病房,同日经医治无效死亡。陈建利认为莱钢医院诊疗存在问题,并多次要求医院赔偿未果,遂对医院及其女儿在儿科时的主治医生李宝华产生怨恨。
  2016年10月3日8时许,被告人陈建利驾驶摩托车赶往莱钢医院,途中购买单刃砍刀一把,放入随身携带的一绿色帆布包内。9时45分许,陈建利进入莱钢医院外科楼五楼儿科病房,在医生休息室找到李宝华,质问李宝华其女儿死因及赔偿问题。因不满李宝华答复,趁李宝华接听电话之机,陈建利抽出帆布包内的砍刀猛力砍击李宝华头部,李宝华跑出门外,陈建利持刀紧紧追赶至医生办公室门口,又猛力砍击李宝华头部两刀,进入医生办公室后又连续用力砍击李宝华头部数刀,致其当场死亡。
  莱芜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利为发泄不满情绪,在公共场所公然持刀杀害无辜医生,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极大,后果及罪行极其严重,虽能坦白且当庭认罪,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应依法予以惩处。
    7月27日,经山东省莱芜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莱芜市中级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建利故意杀人一案公开宣判,以被告人陈建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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