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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立案追诉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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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6 699


    著名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对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立案标准为: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追诉。

    (1)个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江苏省知名律师、南京资深刑事律师杨正宏,刑事辩护30年,功底深厚,经验丰富;办案细致,尽心尽职。尤其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辩护。先后办理过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取得较好的效果,深得委托人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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