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南京建设工程律师杨正宏认为,强制招投标的建设工程,经过招投标的,当事人在招投标之后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备案的中标合同有效,另行签订的合同无效,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强制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在招投标之前进行了实质性协商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经过招投标另行签订了一份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进行备案的,南京建设工程律师杨正宏认为,前后合同均应认定无效,参照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非强制招投标的建设工程,经过招投标或备案的,当事人在招投标或备案之外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南京建设工程律师杨正宏认为,应当以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南京建设工程律师杨正宏认为,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后达成的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
江苏省著名律师、资深南京建设工程律师杨正宏团队,专业辩护30年,功底深厚,经验丰富;办案细致,尽心尽职。先后辩护过数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较好效果,深得委托人的信赖和赞誉!
咨询电话:18851776688 13505179720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22楼中银南京律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