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即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在什么情况下就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二、“假药”仅限于用于人体的药品与非药品:即当行为人将某种物品假冒为对人体使用的药品时就是假药,而不管这种物品实际上能否用于人体。
(一)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四、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同犯罪、主犯、从犯如何区分?
(一)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成立犯罪的,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论处:提供资金、货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五、罪数问题: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六、从重处罚情节: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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