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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判决全国首例涉毒品领域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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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8 1467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即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2、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就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公安部督办,涉及全国18个省市600多名吸贩毒人员、全国首例涉毒领域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6月26日,在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宣判,主犯之一万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案情如下:2016年底至2017年初期间,吉林梁某、汤某等人架设“名流汇”网络视频吸毒直播平台,以虚拟房间的形式组织吸毒人员聚众视频吸毒。“名流汇”采取非常严格的会员制,成员结构分“老板、管理员、会员”三级,梁某、汤某是平台创始人,属“老板”;陆某、万某某等14人是管理员;平台注册会员超过600人,根据在线时间、活跃度等分8个层级,最高层级的会员享受踢人、自由出入不同虚拟房间等特权,该等级需要向平台付费购买。平台采用快递邮寄的方式进行毒品交易,其中缴获各类毒品实物高达1.2公斤。

         目前,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已先后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贩卖毒品罪等起诉了8人。(来源:新华报业网  责任编辑:王晓)

       著名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关于利用互联网信息犯罪的规定早就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各个解释规定里面,但是就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才作出规定。南京著名刑事辩护专家杨正宏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利用网络实施容留、介绍、运输、贩卖毒品犯罪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著名南京刑事辩护专家律师杨正宏认为,关于利用网络组织、容留、介绍卖淫案件,最高法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案件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对于利用网络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南京刑事辩护专家律师杨正宏认为,最高法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对于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犯罪,著名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之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江苏省著名律师、资深南京刑事律师律师杨正宏团队,专业辩护30年,功底深厚,经验丰富;办案细致,尽心尽职。先后辩护过数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较好效果,深得委托人的信赖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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