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江警方侦破二起“美容针”特大生产销售假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4名,现场缴获巨量未经我国药监部门批准的玻尿酸、肉毒素、瘦脸针、美白针等药剂,涉案金额3800余万元。
今年年初,警方接报,一位杨姓女犯罪嫌疑人从去年开始,在明知使用的“韩国肉毒素”为假药的情况下,依然经营非法注射“韩国肉毒素”美容项目并从中牟利。2月24日,镇江润州警方对杨某的私人小店突击检查,当场查获未使用完的“韩国肉毒素”若干支,经药品监管部门鉴定均为假药。杨某使用的假药系通过微信从其上线杭州女子陈某某处购买。
经查,陈某某的上线马某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一名女子,马某的上线、浙江永康人董某和操某等人发货量大,发货地址固定,并且所发美容产品种类众多,因此,专案组分析,董某等人应当有专门的仓库用于囤货。
今年3月,民警赴黑龙江、浙江等地一举将董某等5人抓获归案,捣毁董某存储“货物”用的仓库2处,当场缴获包括“韩国肉毒素”、黄麻膏、麻舒痛在内的两大类、43小类美容产品。
民警通过相关信息分析,董某还有上线——四川宜宾籍男子古某。民警于4月3日在四川宜宾将古某及其同伙谭某抓获,并收缴“韩国肉毒素”1216瓶、麻舒痛36桶、玻尿酸7691盒。同一时间,专案组民警又远赴山东淄博将董某的另一下线、浙江舟山籍女子刘某抓获归案。
最终,董某交代其所得的假药黄麻膏为另一上线袁某等人提供,警方又于4月11日赴湖南省长沙市抓获袁某、曾某等4人,并在其窝点查获成品黄麻膏、麻舒痛20余箱及制假设备4台,原材料“利多卡因”等100多公斤,以及包装材料等物品。另一专案组在获悉董某的假药“粉毒”上线之一为山西吉县籍女子张某后,经过艰苦的追踪侦查,于4月11日在河南郑州将其抓获归案。至此,涉案总额达3000余万元的“2.24”生产、销售假药案成功告破。
在另一起案件中,镇江京口警方也接到类似的举报,一名胡姓女子在镇江京口区某小区家中给客户打瘦脸针、玻尿酸等假药,警方由此展开调查。今年3月14日,民警将胡某抓获归案,并在其家中发现假药“白毒”一瓶,“保妥适”一瓶。
镇江京口警方顺藤摸瓜,最终通过胡某的上线邹某,梳理出邹某购买假药肉毒素的出货量最大的6名上线。警方立即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五路工作组,奔赴深圳、昆明、福州、哈尔滨及江苏宿迁五地将6名上线全部抓获。其中,警方在2018年4月2日将邹某的上线李某和徐某抓获时,当场在2人存储假药的仓库内查获并扣押各种假药肉毒素1000余支,其他假药如溶脂针、婴儿针、麻药、玻尿酸等共计2500余支,涉案物品价值800余万元。
二起“美容针”特大生产销售假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4名,现场缴获巨量未经我国药监部门批准的玻尿酸、肉毒素、瘦脸针、美白针等药剂,涉案金额3800余万元。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141条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在实际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销售假药罪与非法经营罪存在一定的竞合,其销售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还是非法经营罪,并不是所有的销售行为都构成销售假药罪的,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假药罪立案,其并不是最终的罪名,一个行为要被认定为犯罪,被最终认定为构成具体罪名,还要经过检察院、法院的进一步办理、审理。非法经营罪的量刑要远远轻于销售假药罪。
犯罪嫌疑人应当积极争取自己的权益,委托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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