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1日上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大丰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东台市原副市长吴晓东受贿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吴晓东利用担任东台市富安镇镇长、副书记、党委书记,弶港镇党委书记,东台沿海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主任、党工委副书记、书记,东台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33.3万元。
据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吴晓东在担任东台市富安镇党委书记、副书记、镇长,东台沿海湿地旅游度假经济区党工委书记、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弶港镇党委书记,东台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东台市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振华等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施振华、钱亚兵等人贿送的款物,折合人民币合计133.3万元。
被告人吴晓东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解及辩护意见,称被告人有罪供述和证人证言系非法取得,且未收受郑刚8万元。
在法庭调查及辩论阶段,合议庭多次提示辩护人依法负有辩护职责,应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质证、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被告人吴晓东的辩护人在法庭举证阶段未就除吴晓东收受郑刚贿赂一节以外的其他事实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亦未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辩护意见,庭后辩护人向盐城市中院提交“不就本案出具书面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的书面说明。
关于被告人吴晓东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罪供述和证人证言系非法取得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盐城市中院评判分析认为,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均系侦查机关立案以后依法收集,2017年7月22日的讯问录音录像连续不间断,侦查人员不存在威胁恐吓的语言;传唤、刑事拘留期间的讯问录音录像,未发现侦查人员存在对被告人吴晓东有指供、诱供以及威胁等情况,笔录也按照吴晓东的交代如实记载。《盐城市异地羁押被监管人员呈批表》《送押对象健康检查表》《关于吴晓东收押情况说明》以及证人左春苗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吴晓东进入看守所之前经过体检并且身体没有外伤。证人邓小军、王辉、崔业宣、刘斌等人在侦查期间形成的证言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并且证人证言内容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辩护人当庭出示的吴晓东2017年5月2日体检报告不能证明吴晓东2017年7月26日入所前受到疲劳审讯;邓小军的电话记录截图等材料仅反映侦查人员与邓小军电话联系等情况,不能证明邓小军在侦查期间的证言系非法取得;邓小波因其未参加邓小军接受调查的过程,其证言亦不具有可采性。综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未收受郑刚8万元的辩护意见,盐城市中院评判分析认为,弶六路改造工程虽然主体工程于2012年8月通过竣工验收,但是新城路往西道路范围以内的部分房屋于2013年10月才完成拆迁,而吴晓东于2012年8月30日已调至东台沿海经济区任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审批决定权和中间环节都是行使职权的表现,况且吴晓东审批的中间环节也是不可或缺的环节;郑刚负责的工程涉及工程款2700多万元,两次送钱时间发生在2013年、2014年春节前,而工程款至2016年12月份才结清;辩护人当庭出示的关于吴晓东姐姐与郑刚父亲的对话录音,取证主体及程序均不合法,且录音内容本身的真实性无法确定,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针对吴晓东收受钱亚兵贿赂一节事实当庭提交的杨月霞、何良文、诸葛智国证言、富安镇道路桥梁开工报告、竣工验收证书等材料。经查,杨月霞证言反映的“给付工程款不需要党委书记签字”与该节认定的协调矛盾的请托事项无关联性;何良文、诸葛智国证言反映的“富安镇政府专门组建负责征地拆迁、协调施工矛盾的班子”与被告人吴晓东供述、证人钱亚兵、雍利仁、崔静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富安镇道路桥梁开工报告、竣工验收证书不能反映富安镇道路桥梁工程具体的实际进度情况。关于该节事实,吴晓东供述、钱亚兵证言在贿送的时间、地点、次数、金额、钱款包装及请托事项等细节方面能够相互印证,另供证证实钱亚兵被检察机关调查后,吴晓东曾向钱亚兵了解是否交代送其10万元的情况,进一步佐证该节受贿事实存在。故吴晓东收受钱亚兵贿赂的事实应予认定。
关于辩护人针对赃款去向问题当庭提交的由邓小军任法定代表人的东台市裕泰农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银行流水、进货单据、销售记录等材料。经查,邓小军在侦查阶段的证言证明吴晓东放在其处的130万元没有记账,从账上反映不出该130万元的进出及使用情况,故辩护人提交的上述材料与证明赃款去向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被告人吴晓东在侦查阶段供述证明其受贿款中有130万元放在亲戚邓小军处,该供述内容与邓小军在侦查期间证言以及吴晓东于2017年7月26日写给邓小军“要求其按照检察机关要求退赃”信件相互印证,该事实应予认定。
盐城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晓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吴晓东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吴晓东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晓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并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赃款人民币130万元,由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上缴国库;其余赃款人民币3.3万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