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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民采野生蕙兰获缓刑案将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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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9 629

  

   2016年,河南卢氏县农民秦运换因采了3株蕙兰,被卢氏县法院一审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经审查,卢氏县法院认为原判决存在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决定此案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秦运换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4月22日,河南卢氏县男子秦运换在村子附近的坡地上采挖了三株兰草。在返回途中被当地森林公安局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运换所采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
 
  10月27日,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秦运换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后卢氏县人民法院认为,秦运换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3株,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一审判处秦运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河南省林业厅卢氏县森林公安局表示国家名录中没有收录蕙兰,但因为它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植物,所以被列为河南省重点保护,“现在属于河南省重点保护植物”。
 
  去年4月21日下午,卢氏县法院通过官网发布对此案的情况说明,称对此高度重视,目前正在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将以严肃认真的态度依法妥善处理,回应社会关切。
 
  今年5月10日,秦运换向卢氏县法院提出申诉,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判决申诉人无罪。
 
  秦运换在申诉书中表示,自己家附近的山上到处都是蕙兰,且有很多养殖蕙兰的专业大户。养殖人员多、数量广、种类繁,因此蕙兰在事实上属于普通植物,且尚未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第一批、第二批。事发当天只是出于对花草的喜爱,而不是明知其为国家重点野生保护植物而去非法采伐。
 
  申诉书还指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刑事法律对于国际条约的适用必须转成国内法,引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违背法律规定。
 
  秦运换提供的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显示,原审被告人秦运换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经审查原判决存在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决定此案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目前再审时间尚不能确定。
    律师说法: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证实,目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官方只发布了第一批,蕙兰不在其中,并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河南省人民政府查询到2005年1月4日公布的《河南省重点保护植物名录》,其中不包括蕙兰。

     中国已加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华盛顿公约,CITES),将包括蕙兰在内的所有兰科植物列入附录I和附录II。该公约第二条基本原则的第四款明确规定,“除遵守本公约各项规定外,各缔约国均不应允许就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所列物种标本进行贸易。”但我国法律条文,并没有要求CITES附录I和附录II中的植物按照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监管保护。

    蕙兰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即使采伐也不构成“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既然蕙兰并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卢氏县法院对秦某的判决就没有法律依据。即使蕙兰属于地方重点保护植物,采伐行为可能构成违法,但绝对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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