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高速失控狂奔的奔驰车”事件有了最新进展,在对事发车辆进行检测后的一个月,奔驰车主薛先生收到了检测机构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发来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2018年3月14日车辆在连霍高速相关路段行驶过程中不存在失控情况。
在检测报告中,检测机构认为,薛先生的奔驰车在连霍高速行驶过程中,排除脚垫卡滞导致失控的可能性、排除定速巡航功能开启状态下ABS制动防抱死系统或ESP车身电子稳定系统起作用的可能性,确定驾驶员至少未采取通过将电子挡杆拨入N挡的方式进行强制关闭定速巡航功能操作,结合车辆制动系统、巡航系统均工作正常、无故障的客观事实,综合认定车辆不存在失控情况。
著名南京刑事律师杨正宏认为,事件轰动全国,影响如此之大,而鉴定结果出来车辆不存在失控问题,除非奔驰公司放弃追究车主薛先生任何责任,一旦追究,车主薛先生下一步可能面临着三个责任:
一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刑事责任,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公众对某一经营者的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经营者在经济生活中信用、名誉的地位。我国《刑法》及部分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的定罪判刑处罚分别作出明确规定:
1、我国《刑法》第221条规定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他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
第七十四条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九条
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部分经济犯罪、渎职犯罪案件数额幅度及情节认定问题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二十六、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1条)
(1)该罪的“重大损失”,是指行为人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
(2)该罪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行为人多次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或者
损害多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或者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虽未达到50万元,但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的;或者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手段特别恶劣的情形。
二、民事赔偿责任
奔驰公司如果起诉要求车主薛先生赔偿其损害商品声誉而造成的损失,可以用销量下降带来的利润损失。
三、治安处罚的行政责任
如果奔驰公司不追究其损害商品声誉罪的刑事责任, 对于车主薛先生在报警后,陕西、河南两地交警调动大量社会资源为其清理道路、安排收费站执行紧急措施等,车主涉嫌谎报险情,干扰公共秩序,应该追究治安行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警情,干扰社会公共秩序。可以处5到10日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著名律师、资深南京刑事律师律师杨正宏团队,专业辩护30年,功底深厚,经验丰富;办案细致,尽心尽职。先后辩护过数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较好效果,深得委托人的信赖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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