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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涉气枪案被告人可免予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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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4 59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之后,中国裁判文书网共公布了13起与《批复》有关的案件,5起案件的被告人被判缓刑,4起案件的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另有两起案件改判。此外,各地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气枪案中,至少已作出5起不起诉决定。

     律师说法:

      在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被拘留时,应及时聘请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向公安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根据两高《批复》的规定,对非法买卖气枪铅弹的犯罪行为量刑时,也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于初犯,其购买铅弹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娱乐,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批复》的理解与适用,最高法表示,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要避免唯数量论,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妥当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
 
        最高法表示,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非法购买、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较低且不属于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的枪支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当依法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系初犯,确有悔改表现,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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