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冯某在某宝网店买了一批河豚鱼干,吃完后就感觉不太舒服去了医院。治疗完后,他将店家起诉到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索要十倍赔偿。近日,法庭支持了冯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店家十倍赔偿,加上原货款共计6666元。
案情如下:南京冯某在网店一共买了11盒河豚鱼干,花了606元。等他吃完美味后,便出现了头晕乏力、呕吐腹泻等症状,万幸就医后并无大碍。后来,冯某发现买回来的河豚鱼干是“三无产品”,没有任何厂家的信息。气愤的他将网店店主李某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网店李某退还全部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李某在庭审时辩称,河豚鱼干的毒素大小,关键在于是什么品种,河豚有上百种,仅沿海就有40多种。冯某买的是棕斑腹刺豚的鱼干,鱼肌肉和鱼皮均是无毒的,有毒的内脏等部分已经用专业手法去除。另外,冯某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他的头晕腹泻就是吃鱼干所造成的。至于食品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信息的问题,她其所卖的河豚干都是收购来的,均是“渔家海捕专业晒制”,所以包装上没有标注QS认证和生产日期,这些情况网店中也有写明。
法庭调查审理后认为,河豚鱼含有毒素,尽管不同品种河豚毒素差异明显,但其食用安全风险均较大。河豚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案中,冯某在李某处购买的河豚鱼干,就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冯某货款606元,并支付赔偿金6060元,合计6666元。(来源:现代快报 作者:刘遥)
南京著名律师杨正宏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配套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被告李某作为食品经营者,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还向冯某售卖,应当赔偿冯某的全部损失606元,并支付赔偿金6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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