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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客户个人信息 一快递员被宜兴市法院判刑三年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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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2 562

   

        宜兴市法院日前开庭审理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中,被告人张某就是利用从事快递工作的“优势”,将收、寄客户双方的信息“第一时间”拍照售卖。目前,张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人民币。


  张某涉足快递行业多年,曾先后担任无锡某快递公司营业点的收派员和仓库管理员。因听说其他快递员出售客户信息赚了大钱,张某便偷偷将网点的快递单拍照留存,并多次出售给微信商家、网吧老板等人,干起了出售客户信息的“无本买卖”。

  2016年10月,张某原来的同事葛某、夏某找到张某,表示需要购买一些客户信息以便推销茶壶。由于此前偷拍快递单的行为已被公司发现,张某抱着“破罐子破摔”的心态,把存放在公司仓库里的存单全部拿回家,然后通知葛某、夏某到自己家中拍照获取客户个人信息。

  2014年年底至2016年12月期间,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将载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快递单以“整包”或“零售”的方式,出售给葛某、夏某等8人,非法获利9万余元。这其中,每条信息的价格为2元至3元不等。

  葛某、夏某二人在购买到自己需要的客户信息后,疯狂添加微信好友,招揽客户。然而,这样不正当的销售手段并没有给他们的茶壶生意带来起色。在发现张某直接出售客户信息比卖茶壶更“赚”时,葛某和夏某又将手中购得的7500多条客户信息多次转卖给他人,非法获利2.8万元,并很快挥霍一空。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获利90800元;被告人葛某、夏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非法购得公民个人信息后出售,共同获利2.8万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江苏省著名律师、资深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团队,从事刑事辩护30年,经验丰富,功底深厚;专业敬业,办案细致。先后办理过数百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取得较好效果,深得委托人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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