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法院日前开庭审理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中,被告人张某就是利用从事快递工作的“优势”,将收、寄客户双方的信息“第一时间”拍照售卖。目前,张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人民币。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获利90800元;被告人葛某、夏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非法购得公民个人信息后出售,共同获利2.8万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江苏省著名律师、资深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团队,从事刑事辩护30年,经验丰富,功底深厚;专业敬业,办案细致。先后办理过数百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取得较好效果,深得委托人的赞誉和信赖!
咨询热线:18851776688 13505179720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22-23楼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