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对一起涉案3亿元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提起公诉。
2016年9月29日,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接到群众报警,称江苏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资金链断裂,负责人潜逃失联。此后,又有群众陆续反映在该公司的投资被骗,资金无法收回。报案次数达69次,涉及金额2761万元,造成损失1224万元。经初步梳理后台数据,犯罪嫌疑人段某团队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达3亿余元。
经检方查明,江苏某农业科技公司以所谓的西夫拉姆葡萄酒订单消费返利模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亿元。2016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段某、小胡和老张三人在考察过该公司所谓的“稳赚不赔”订单消费返利模式后,觉得该项目有赚头,随即在扬州单独成立分公司,拉拢客户一起投资该公司的葡萄酒消费返利项目。此后,段某团队又在扬州广陵、邗江等地发展二级团队,招揽业务员,以召开项目推荐酒会、口口相传等方式。非法向社会不特定群众推广江苏某农业科技公司的西夫拉姆葡萄酒代购代销返利理财项目。目前,案件在等待法院开庭审理。
近期,多地警方提示消费返利风险。上海公安机关提示以“私募基金”为名义、以“消费返利”形式、以“退保理财”为噱头进行的非法集资。警方还透露,一些“众筹”网站也通过虚构影视项目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此外,2018年5月15日,云南省公安厅通报,2017年全省公安机关共破获非法集资类案件180起,挽回经济损失2.4亿余元,提示广大公众须警惕“消费返利”等多种新型非法集资,谨防上当受骗。
南京刑事律师杨正宏认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根据修正案,集资诈骗罪死刑罪名被取消。
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公安部等几部委联合下发通知,严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江苏省著名律师、资深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团队,从事刑事辩护30年,经验丰富,功底深厚;专业敬业,办案细致。先后办理过数百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取得较好效果,深得委托人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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