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底,宁某和刘某经商议后,成立了江苏诚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以推销黑枸杞、西部钙果等产品的名义,要求集资参与人购买公司产品,取得公司会员资格。集资参与人从购买第二单产品起,每单产品在八周后获得现金分红。同时以直接介绍集资参与人,介绍者可以在八周内获得现金分红为诱饵,引诱集资参与人继续发展他人投资。经查明,“诚昱案”系涉众型非吸案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涉案金额多达1.87亿元,涉及投资人数2000余人。(来源:中国新闻网)
著名南京刑事律师杨正宏根据办理多起非法集资案的经验认为,像诚昱公司被抓获后能发还比例达到57%很少有。但是,这仅仅是个案高退还比例,希望广大投资者一定要擦亮眼睛,辨明是非,为什么会有这么高的投资回报,他的风险点究竟在哪里,你是不是最后一个接棒人,出了风险怎么办?
何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个罪名也是非法集资中的一种,资深南京刑事律师杨正宏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国刑法虽然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一直到1997刑法公布,法律并未对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并未对此进行过司法解释。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公安部等几部委联合下发通知,严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江苏省著名律师、资深刑事律师杨正宏团队,从事刑事辩护30年,经验丰富,功底深厚;专业敬业,办案细致。先后办理过数百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取得较好效果,深得委托人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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