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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公司现任总裁、首席执行官祝九胜被指在是否受到证交所纪律处分方面涉嫌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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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0 677

万科公司现任总裁、首席执行官祝九胜被指

在是否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方面涉嫌虚假陈述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总裁、首席执行官的公告

证券代码: 000002、299903 证券简称:万科 A、万科H 代

公告编号: 2018-012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经第十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万科”)董事会决定聘任祝九胜为公司总裁、首席执行官,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董事会主席郁亮不再兼任公司总裁、首席执行官。

        附件:祝九胜简历

        特此公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祝九胜, 1969 年出生,1993 年获得中南财经大学(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2003 年获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 1993 年至 2012 年祝九胜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01939.SH /0939.HK)深圳市分行工作,历任福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分行信贷部总经理、公司部总经理、分行副行长等; 2012 年加入万科, 2012 年至2015年担任公司高级副总裁, 2014 年至今担任万科全资附属企业深圳市万科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6 年至 2018 年 1 月担任万科合营企业深圳市鹏鼎创盈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祝九胜目前兼任万科投资的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698.HK) 非执行董事和绿景(中国)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0095.HK)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00048.SZ)董事。

    祝九胜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祝九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曾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6]2641 号)等中列明的失信情形。经查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祝九胜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1086 号集浩大厦二、三楼;

    罗爱华,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季圣智,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

    黄馨,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

    李力夫,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潘同文,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祝九胜,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邑宁,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胡隐昌,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扬名,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栾胜基,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江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经查明,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尔”)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6 年 6月 25 日,康达尔披露了《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的公告》,称鉴于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在收购康达尔股票过程中的一系列违法行为尚在调查之中,在监管部门就京基集团披露的其与林志等 12 名自然人的关系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结论做出之前,董事会目前认定涉嫌违规的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可以行使表决权或不可以行使表决权都可能导致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效力存在瑕疵,董事会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召开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延期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董事会决定将原定于 2016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延期。根据康达尔2016 年 8 月 1 日披露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康达尔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最终召开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9 日。

    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1 月 21 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 123 号)载明:康达尔所称京基集团存在违法行为无法确认其是否具有表决权可能导致股东大会决议效力存在瑕疵,不能构成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正当理由。康达尔延期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四条和康达尔《公司章程》关于“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关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的相关规定。

    康达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康达尔董事长罗爱华,董事兼总裁季圣智,董事兼副总裁黄馨,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李力夫,董事潘同文、祝九胜、李邑宁,独立董事胡隐昌、陈扬名、栾胜基、曾江虹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康达尔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7.2 条、第17.3 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康达尔董事长罗爱华,董事兼总裁季圣智,董事兼副总裁黄馨,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李力夫,董事潘同文、祝九胜、李邑宁,独立董事胡隐昌、陈扬名、栾胜基、曾江虹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 年 2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