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起,被告人刘某在昆山市周市镇某小区招聘“工作人员”,工作内容就是通过微信向他人贩卖淫秽视频,严某某应约于2016年8月底加入并享有23%提成,负责招聘和管理相关人员。至2016年9月13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查获,两人共招聘罗某某、刘某永、曹某某、梁某、张某某及郝某、孙某、张某、王某(均另案处理)等十余名员工通过微信贩卖淫秽视频,其中部分人员竟是通过劳务中介介绍。相关淫秽视频每部售价5-10元,其中9月1日至12日的经营数额就高达24万余元。被告人罗某某于2016年5月初参与本案,2016年9月1日至12日营业额为人民币19560元,贩卖、传播淫秽视频1900余个。被告人刘某永于2016年4月底参与本案,2016年9月1日至12日营业额为人民币18304元,贩卖、传播淫秽视频1800余个。被告人曹某某于2016年7月上旬参与本案,2016年9月1日至12日营业额为人民币23091元,贩卖、传播淫秽视频2300余个。被告人梁某于2016年8月中下旬参与本案,2016年9月1日至12日营业额为人民币19472元,贩卖、传播淫秽视频1900余个。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8月上旬参与本案,2016年9月1日至12日营业额为人民币15260元,贩卖、传播淫秽视频1500余个。
庭审中,相关被告人的辩护人除了提出初犯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等理由外,同时认为由于科技进步造成短时间内出售大量视频,由此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有悖公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严某某、罗某某、刘某永、曹某某、梁某、张某某共同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贩卖、传播淫秽视频,数量均超过500个,均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其中被告人刘某、严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另外,科技进步非实施犯罪的理由,即使科技进步,本案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据此,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并对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四万七千六百三十二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处严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刘某永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链接: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