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是丹阳一家混凝土公司,该公司2013年起诉另一家建筑工程公司,索要共计436万元的工程款及利息。这一诉请获得了丹阳市人民法院支持,但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没有按期付款。案件随后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高淳区人民法院执行。
在法院对此案执行期间,建筑公司的老板朱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拒不申报财产,并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他先后被丹阳市人民法院拘留15日、被高淳法院拘留3次总计45日。被采取拘留措施后,朱某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
执行过程中,高淳法院以朱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部门移送案件,但因当地公安部门认为没有管辖权不予受理。一般来说,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多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拒执罪可由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即通过被欠钱者提起诉讼,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丹阳这家混凝土公司依法提起了拒执罪的刑事自诉,该案也是全省首例就拒执罪提起的刑事自诉案。
案件进入法院后,法庭详细调查了朱某账户往来钱款情况,针对其提出的“没有能力执行”说法的真实性进行了解。
银行账目显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朱某的公司依然在正常运转,且被执行期间通过6个公司银行账户及借用公司会计的个人银行卡进账共计1488万余元,支出合计1490万余元。其中有6笔款项309万余元,经上述银行账户汇入朱某儿子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账户中。
结合银行往来账目、法院执行记录及相关证人证言,法院认定,被执行公司有大量款项进入账户后被迅速转移,其中300余万元转移至其儿子经营的公司账户,是转移公司财产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被告人朱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法院依法判处朱某有期徒刑2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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